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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
发布时间:2019.02.28    新闻来源:   浏览次数:

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自然资源厅、农业农村厅、公安厅、市场监管局、应急厅制定的《全省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》。方案明确,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,集中力量摸底排查、处置整治。3个月内整治、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,一年内基本消除重点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。

  方案要求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采取业主自查、乡镇(街道)排查和市、县抽查的方式,对全省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。排查要坚持七个重点“不放过”:建设年限长、建设标准低、失修失养,经鉴定的危房;未按规定审批、无专业设计、无专业施工、无竣工验收的房屋(含厂房);擅自加层、改扩建的房屋;生产、经营、居住功能混杂的“三合一”自建房;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自建房;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;池塘、河道、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。特别是位于城乡接合部、城中村、各类开发区(工业园区)及周边等重点区域,未经审批、未经专业设计施工、用于经营的自建房,要作为本次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。

  方案提出,本着“急的先查先治”原则,各地对排查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要抓紧彻底整治,处置整治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。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,各地要采取果断措施,彻底消除安全隐患,该停用的,坚决停用;该拆除的,坚决拆除;该加固的,立即予以加固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,特别是擅自加层的、砖混的、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房屋,要边查边清;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的,要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,立即撤出居住人员,腾空封房,责令限期拆除,排除隐患。对业主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,可依法强制执行,采取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气服务等措施。乡镇、街道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,引导疏导撤离,属于出租房屋居住人的,地方政府要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。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,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,要依法进行查处。

  方案明确,此次专项行动实行包片负责制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自然资源厅、农业农村厅、公安厅、市场监管局、应急厅分别负责包片相应设区市的排查整治工作,各设区市也应建立包片制度。

摘自 《福建日报》 2019.02.28 记者 严顺龙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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